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參加招投標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22W)

一、參加招投標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是什麼

參加招投標行政處罰聽證會流程是什麼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併移送。

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二、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如下:

1、調查。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2、稽核。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稽核的人員進行稽核。

3、決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4、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在收到關於行政處罰意見的告知書以後,如果想要參加聽證會的話,是可以在收到告知書的三天以內進行口頭或者是書面的形式提出參加聽證會的申請,然後再收到可以參與聽證會的通知書,以後就可以進行正常參加聽證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