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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行政複議聽證會申請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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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行政複議聽證會申請是必須的嗎?

參加行政複議聽證會申請是必須的嗎?

不是必須的,行政複議可以聽證,聽證並不是行政複議的必需程式,行政複議法也沒有對聽證作出規定,行政複議採取書面審查的原則,必要時可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影印件傳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影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聽證條件有以下幾個條件:

(1)適用聽證程式的行政處罰只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等。這類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將會產生相當的影響,因此,通過聽證程式作出這一方面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確保行政處罰決定合法性的正確率,避免違法的行政處罰決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合法權利的侵害。但是,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2)在行政機關告知權利後,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聽證要求的。對這類行政處罰進行聽證的決定權在於受處罰的當事人。在行政機關告知受處罰的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後,由受處罰的當事人根據自已的情況決定是否要求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對受處罰的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三、行政複議申請可以延長多久?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維護自己利益的,申請行政複議要提交相應的材料,聽證並不是行政複議的必需程式,行政複議法也沒有對聽證作出規定,行政複議採取書面審查的原則,必要時可以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