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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做出的時間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 閱讀(2.55W)

一、行政處罰做出時間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做出的時間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定許可權;

(二)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為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使其以後不再犯;

(四)行政處罰是對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行政處罰法的調整範圍有哪些?

《行政處罰法》第2條規定: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也就是說《行政處罰法》的適用範圍包括兩個方面:行政處罰的設定和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的設定是指法律規定的有權力設定行為規範的國家機關首次獨立自主地規定何種行為是違法行為,並規定給予該種違法行為以何種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設定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一級國家機關、哪一類性質的國家機關有設定何種行政處罰的權力。具體地說,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各自具有設定哪一種行政處罰的權力。

 行政機構在對違反規定的個人或者企業作出處罰決定的,需要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聽證的程式,經過聽證程式後,由聽證的主持人把聽證的筆錄上報給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審批後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