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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嗎?

行政處罰 閱讀(1.99W)

在我們國家行政處罰,他是和刑事處罰,有著相同的特點都是因為違反了我們國家的法律所作出的處罰,只不過在嚴重程度上具有本質上的區別。當然,行政處罰,有的情況下也是不予處罰的,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受脅迫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嗎?

受脅迫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嗎?

一、受脅迫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具體規定

第一,由於行政管理活動是以行政區劃為基礎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管轄問題上,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為了行政機關實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及時糾正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分組織進行行政處罰,是以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發生地為管轄的基本原則。

第二,解決了級別管轄問題。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含縣級政府。在通常情況下,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如縣政府、縣工商局等行政機關管轄。這樣規定有利於行政機關及時地發現違法行為並便於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罰決定,也有利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同時,也考慮到行政處罰案件僅僅由縣級政府管轄是不夠的,有些案件需要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行政部門管轄,因此規定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管轄。

第三,對職能管轄作出規定。為了使行政處罰更準確,體現行政機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精神,行政處罰法作出行政處罰由“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的規定。如對擾亂集貿市場的行為,應當由工商管理機關管轄;汙染環境的行為,就應當由環保機關管轄。

首先,小編再給你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們國家不予行政處罰的範圍包括哪些,其中包括違法情節比較輕微的。以及不滿14週歲的人所進行的。在這些範圍當中並不包括受到脅迫的,當然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中的一個條件,也是可以不予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