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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兩年未處罰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嗎?

行政處罰 閱讀(1.96W)

行政處罰關於追究時間問題上是有追究時效問題的,追究時效問題是關於超過了法律期限後,而發現問題的,在法規中有一條是以兩年為界,那麼,行政處罰兩年未處罰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嗎?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行政處罰兩年未處罰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嗎?

一、行政處罰兩年未處罰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嗎?

行政處罰的一般時效為二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追責

所謂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要正確理解該條的規定,應把握三點:

(1)該條的“發現時間”是指行政機關的立案時間,不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

(2)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運輸違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時間,應當從最後一天將違禁物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對於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從接通電源時就開始偷電,該案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該公民停止偷電之日起計算。又如某人違法佔地建住宅,其行為的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應當從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計算。

(3)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期限內發現違法行為,但最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超過行政處罰追究期限的,對這種情況法院不以超出行政處罰追究時效處理。

三、相關解釋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後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4.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出售豆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其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合併處罰。

5.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由於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行政處罰法關於追究時效的規定,有很積極的現實意義,這不僅僅是體現在執法嚴肅問題上,更重要的是對一些問題教育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的體現。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