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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的適用範圍有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3.03W)

一、 行政處罰法的適用範圍有什麼?

行政處罰法的適用範圍有什麼?

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行政處罰法》解決了兩個問題: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程式,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有效進行行政管理;在有效進行行政管理的同時,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處罰的濫用。即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處罰決定的作出和執行要依照法定程式,同時規定了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救濟措施。

二、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式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式;

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我國尚未對《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式適用範圍做出規定,但要是在行政處罰中採取簡易程式的話,則必須要同時滿足違法事實確鑿。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