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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是什麼

行政許可 閱讀(2.34W)

一、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是什麼

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範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由此可見,行政的審批是按審批主體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機關做出的審批行為,面比較寬。而行政許可的主體是行政機關,物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准予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二、行政許可的程式有什麼

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式行政許可程式一般規定有四個步驟:申請、受理、審查和決定,變更與延續是適用於獲得許可之後的兩個後續程式。此外,關於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式也是行政許可程式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1.申請程式行政許可的申請程式因申請人行使自己的申請權而開始。行政許可的申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表示。申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2)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明確的申請。這種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3)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受理程式申請人的申請行為只要符合申請行為的有效構成要件,申請人的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並引起行政許可機關的受理義務。

一般行政許可申請自行政機關收到之日即為受理。但是,申請人的合法有效的申請行為並不代表申請人完全符合許可的條件和標準,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許可機關必須發給申請人許可證。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後,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作出以下幾種處理:

(1)予以受理。對於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2)要求當場更正。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3)限期補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確定的時間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不予受理。它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二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受理行政機關職權範圍,此時行政機關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審查程式審查程式包括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後,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當場就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實質性審查則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例如申請律師執業證的申請人只能是參加司法考試合格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

(2)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3)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式和形式;

(4)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係人利益;

(5)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4、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實質性審查的方式

(1)核查,它是指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有關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核實是否符合實際情形;

(2)上級機關書面複查;

(3)聽證核查,這是西方國家許可證制度經常採用的一種方式,通常在行政許可決定前召開公眾聽證會。我國目前的行政許可法也採取了這一方式。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對於重大事項也規定了聽證程式。

在法律法規當中設定,申請人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適用範圍是沒有限制的。行政許可的發放一般是需要經過四個程式的,分別是當事人進行申請,之後由有關部門進行受理和審查,最後做出有關決定,每一個程式都有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