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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二者的不同點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1.64W)

一、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二者的不同點是什麼?

行政追償與行政賠償二者的不同點是什麼?

1、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2、行政賠償的物件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物件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3、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範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4、行政賠償發生在行政侵權行為違法並切實造成損害之後,而行政追償則發生在行政賠償義務和機關履行完結行政賠償義務之後,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先決條件。

5、行政賠償可適用(在排除主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程式,而行政追償只能按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式處理;行政賠償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報主動或依受害人的請求而進行,而行政追償則依照自上而下的“責令”程式進行。

二、行政裁決有哪些型別?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行政裁決主要包括權屬糾紛裁決,侵權糾紛裁決,損害賠償裁決三方面。侵權糾紛裁決主要針對的是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行政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權屬糾紛裁決主要針對的是財產或資源的歸屬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