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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 閱讀(2.78W)

在法律上關於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是非常大的,一者是由於違法行為造成他人損失,進行的賠償,另一者是有關國家需要,但是對他人造成損失,會依據具體情況給予補償。可能大家不是很瞭解兩種之間的具體情況,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解答。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的相同之處:

(1)二者的行為主體都是行政機關,都是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

(2)二者都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造成的;

(3)二者實際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損害結果;

(4)二者都是對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給予的一定的彌補;

(5)二者都屬於公法的範疇,都由公法來進行調整。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

(1)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補償是由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而行政賠償是由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這是區別二者的重要標誌。

(2)二者發生的時間不同。行政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事實發生後進行;而行政賠償責任只能在損害發生後才能進行。

二、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三、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的制度。

四、行政補償的範圍和標準

關於行政補償的範圍和標準,有的規定包括人身損害補償,有的不包括,如《國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國防建設和軍事活動在經濟上受到直接損失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補償。而《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公民和組織因協助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有的規定只補償直接經濟損失,有的沒有明確規定,如《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佔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國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被徵用者因徵用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以上小編也為大家整理並且回答了有關內容,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大家前來諮詢,同時希望大家提出寶貴的意見。其實瞭解一些簡單的法律知識,在日常的生活中,也是非常重要的,至少不會損害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