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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1.23W)

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賭博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什麼?

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明確“賭資較大”的具體標準,因此,多地出臺地方標準,並以此作為執法依據。

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公安廳印發的《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2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600元以上;

《吉林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將“賭資較大”定義為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福州市規定》賭資較大,以個人賭資200元為起點,個人賭資難以區分的,以平均賭資計算;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二、賭資過大的設立參考依據

有四點可以作為設定標準的參考依據:看行為主體,如果是五代以內的血親,可以認定為娛樂;看時間,如果是在下班或者節假日打麻將,應視為娛樂;看金額,應徵求民意後應作出合理的規定;看參與人員的工作性質,在職人員曠工打麻將視為賭博,無業人員以此為生視為賭博,離退休人員可適當放寬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為依法懲治賭博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出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有賭博行為並不一定就是構成賭博罪,如果不入罪,也不意味著這種行為是值得提倡的。由此,我國有相應地行政法規與之銜接。賭博行為嚴重但不構成犯罪的,往往會進行行政處罰,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是需要及時的規範自己的行為的。

關於賭博的立案標準,我國的每個地區都有所區別,實際情況還得按照所在為標準,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不要參與這類非法賭博活動,不管是打賭還是小賭都“傷身”,同時還傷害到一個家庭,不少家庭因為這個而導致破裂,娛樂需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