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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認定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遭受毀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認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