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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1.08W)

一、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犯罪物件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犯罪物件僅限於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物件是一切公私財物。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裝置,這是法條競合問題。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論處,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裝置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也就是說,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只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

如果是故意毀損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採用盜竊方法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裝置罪】【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裝置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對於本罪的量刑,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