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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5W)

一、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犯罪構成界定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於公共安全。犯罪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裝置。所謂燃氣裝置,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氣、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煤氣發生爐,淨化系統的燃氣淨化裝置,輸送系統的輸送裝置如排送機器、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裝置如儲氣罐等。所謂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則是指除電力、燃氣裝置以外的其他用於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裝置,如石油、化工、炸藥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汽油加油站以及酒精、煤油、丙酮、炸藥、火藥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貯存、運送裝置等。

上述易燃易爆裝置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對其進行破壞,不應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根據破壞的方法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還應注意的是,本罪行為的物件在於生產、貯存、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器裝置,而不是易燃易爆物品本身。如果行為人在生產、貯存、運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造成爆炸、火災後果的,則應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罪。這時的爆炸、火災發生自然會使易燃易爆裝置遭受破壞,但這種破壞不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所導致,而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燒、爆炸而間接產生的。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燒、爆炸乃是易燃易爆裝置發生破壞的直接原因。如果行為人直接破壞易燃易爆裝置,致使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爆炸的,則應以本罪論處。這時的破壞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所致並由此成為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爆炸的原因。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徵:

(1)本罪侵犯的物件是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所謂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裝置一旦經過驗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後,即為正在使用中,那麼就要時刻保持其使用的良好狀態,保證隨時可以使用。因此,對那些庫存的、廢置不用的、正在製造安裝的或正在修理中的易燃易爆裝置,則不能認定為正在使用中的裝置,破壞這些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裝置,則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行為人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可以表現為作為,如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拆毀或者其他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重要零部件等;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比如維修工在值班時間發現煤氣管道破損,有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危險存在而不予維修,任其發生燃燒、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無論行為人採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其實施了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都構成本罪而不要求有實際的嚴重後果發生。

(3)行為人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必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這就要根據破壞的具體物件、破壞的具體部件、行為人採取的破壞方法等各方面加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次要零部件,不足以發生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宜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論處。以上三個方面缺一不可。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貪財圖利、報復洩憤、嫁禍於人等。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二、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立案標準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裝置,並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做為立案標準。

“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類。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危害公共安全”是其構成要件,但是在實踐中,具體何種情形才能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目前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此進行鑑定,司法部門也沒有制定一個具體的“執行標準”。在實踐中,只能靠辦案人員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分析、論證,由於每個人對法律、實踐的理解不同所以會產生不同的認識,也就導致了一些案件在處理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