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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6.88K)

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現實生活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不僅使易燃易爆裝置本身遭到損壞,而且常常引發火災、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和重大公私財產的毀損。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犯罪物件是法律規定的特定物件,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所謂燃氣主要是指煤氣、天燃氣等可燃性氣體。燃氣裝置主要包括供氣系統的燃氣發生裝置、燃氣淨化裝置、燃氣輸送裝置等。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包括的內容則更為廣泛,可以包括燃氣裝置之外的一切易於燃燒或者易於爆炸的裝置,如用於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庫、貯油罐,石油運輸管、貯氣室,製造或者儲存各種炸藥的裝置等。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物件必須是易燃易爆裝置,而不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而且,本罪的犯罪物件即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必須是處於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也就是說,過失損壞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如庫存的、廢棄的、正在生產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則不成立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便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裝置遭受毀壞,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必須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本罪。這裡造成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便公共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破壞。這種嚴重後果,通常是由於行為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對行為不謹慎所致。如果是直接管理、操作易燃易爆裝置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規章制度,過失地發生重大事故,造成上述裝置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破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主觀上既非出於故意,也無過失,則屬於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二、怎麼處罰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裝置、燃氣裝置、易燃易爆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實際行為人屬於屬於大衣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對此罪的成立並不會造成影響。但要是故意毀壞易燃易爆裝置的話,不能成立本罪不過卻不代表不構成其他犯罪。根據規定,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裝置罪的,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若是情節比較輕,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