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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W)

一、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資訊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或者傳輸的資料,或者對該計算機資訊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程式罪的犯罪構成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資訊網路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任何人都是不得非法侵入國防系統的,熟悉計算機操作的人也不得在明知他人想要侵入國家機關係統的前提之下,還向對方提供非法侵入程式。法院在審理此類刑事案件時,被告若是能夠證明自己在提供程式時並不知道對方想要侵入國家系統,那麼是有可能不用受到刑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