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傳喚的物件有哪些

拘傳作為刑拘傳作為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不能適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鑑定人、被害人的個人資訊。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並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傳喚的物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