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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傳的物件有哪些

強制措施 閱讀(2.74W)

在我國,拘傳是分為了民事拘傳與刑事拘傳的,而這兩者不同型別的拘傳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相同點的,但是卻也存在更多的不同之處,今天,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一下關於刑事拘傳的物件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刑事拘傳的物件有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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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65條

刑訴第133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拘留後,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後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逮捕後,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後次時起三日以內

說明:“刑訴”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綜上可知,刑事偵查中能夠被採取刑事拘傳措施的人,主要就是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以及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的兩類人,這點與民事上面的拘傳物件時有很大不同的,這點還請各位能夠注意一些。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建議你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