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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物件有哪些 | 要什麼條件

強制措施 閱讀(2.4W)

拘傳是屬於強制措施的一種,法律規定一般拘傳的時間不能超過12個小時,當然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24小時。而關於拘傳,也有具體的物件規定。那麼你知道拘傳物件有哪些嗎?而拘傳一般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一一為您解答。

拘傳物件有哪些,要什麼條件

一、拘傳物件有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物件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二、拘傳要什麼條件

1,必須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被告。因為訴訟標的為贍養、撫育、扶養的案件,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基本生活問題,並且原、被告之間有一定的親屬關係,適宜用調解方式解決。如被告不到庭,則不利於原告合法權益的保護和調解的進行。即使法院硬性判決,也不利於判決的履行。對於被告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也必須要求其到庭。如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即是。

2,對必須到庭的被告已經兩次傳票傳喚。法律要求必須用法院傳票並依照法定的程式和送達方式,傳喚的次數是兩次。

3,必須到庭的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正當理由,即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實,當事人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如自然災害、突然病重等情況。沒有這類理由,當事人的其他藉口均不成立。

以上三條同時具備時,人民法院才能適用拘傳措施。適用拘傳措施,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提出意見,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並填寫拘傳票,直接送達被拘傳人,由被拘傳人簽字或蓋章。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方可拘傳其到庭。

綜上可知,拘傳針對的物件主要是未被羈押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還需要其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此時經過申請才能採取拘傳措施。如果您還想進一步瞭解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我們會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耐心為您解答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