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案件:
1、利用職權、禁止、阻礙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著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對三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阻礙解救的;
2、阻礙解救致人死亡的。
(三)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對五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阻礙解救的;
2、阻礙解救致死亡二人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