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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界定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和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3、主體要件,主體為負有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為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界定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