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立案規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15W)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立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立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立案規定,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三十)規定,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儘管二者都可能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然而前罪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的解救公務,而本罪阻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都只能是利用職務阻礙,且被阻礙的解救活動。被妨害的公務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的解救公務;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務的解救活動。

3、主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主觀上只須明知阻礙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即可,不須明知何種公務、何類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而本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阻礙的是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4、主體的區別。妨害公務罪是一般主體,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除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外,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不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行為多種多樣,且限定為利用職務實施,阻礙的解救活動可以是公務也可以是非公務;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行為形式只限定為以“聚眾”的形式,且阻礙的僅限於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行為。

3、主體上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實施阻礙行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和非公務活動,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故意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具體立案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判決,特別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上的職權,來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兒童的, 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