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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瀆職罪 閱讀(2.46W)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一、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