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會判得重嗎?
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既遂犯罪情節重的判刑就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嫌疑人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迴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檢察院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其實,法院判的重不重跟犯罪情節的輕重程度都是有關係的,在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中,如果工作人員隨後採取了補救措施,也沒有給被拐賣兒童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法院會在法定量刑範圍內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