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社會上婦女和兒童是最弱勢的群體,所以犯罪分子往往把他們納入實施犯罪行為的物件,最常見的就是在一些偏遠地區,經常會發現一些拐賣綁架的案件,那麼如果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麼罰呢?詳情請見下文。
一、量刑標準
(刑法第416第2款)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條文內容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2006年7月26日) 高檢發釋字〔2006〕2號
1、瀆職犯罪案件
(三十二)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認定界限
(一)區分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不同。儘管二者都可能同為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然而前罪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只能是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的解救公務,而本罪阻礙的方法多種多樣,但都只能是利用職務阻礙,且被阻礙的解救活動。被妨害的公務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的解救公務;而本罪既可以是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又可以是其他公民的非公務的解救活動。
3、主觀方面不同。妨害公務罪行為人主觀上只須明知阻礙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即可,不須明知何種公務、何類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而本罪行為人主觀上是明知自己阻礙的是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4、主體的區別。妨害公務罪是一般主體,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
(二)區分本罪與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1、侵犯客體不同。本罪除侵犯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外,還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不侵犯國家機關的聲譽。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客觀行為多種多樣,且限定為利用職務實施,阻礙的解救活動可以是公務也可以是非公務;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行為形式只限定為以“聚眾”的形式,且阻礙的僅限於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行為。
3、主體上不同。本罪主體僅限於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主體為實施阻礙行為的首要分子,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觀故意的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和非公務活動,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故意內容是意圖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公務活動。
(三)區分本罪與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的界限
二者侵犯的客體和主體要件相同,區別是:
1、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但主要表現為作為形式,且構成該罪不以發生嚴重後果為條件。但拒不解救婦女、兒童罪行為只能是不作為,且構成要以發生嚴重後果為條件。
2、主觀上的區別。本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不管是明知自己行為必然會發生還是可能會發生阻礙解救活動的結果,但意志因素上均是希望發生阻礙解救活動的後果,拒不解救婦女、兒童罪主觀上只能是不希望發生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的活動,或對不履行解救職責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沒預見到必然發生,或不期望其發生。
綜上所述,對於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怎麼罰這個問題想必大家都知道了答案,犯有本罪的一般會被判處2至7年的有期徒刑,主要看實際的犯罪情形,同時上文對犯罪主體作出詳細的解答,對於參與阻礙解救的行為不僅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也會受到道德的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