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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6W)

一、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阻礙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指的是什麼

(一)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不但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物件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二)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

(三)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如只是認識到自己行為可能阻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但主觀上並不希望發生這種結果的,不構成本罪,導致嚴重後果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的立案標準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416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立案標準為有參與解救被拐賣兒童職權的人有明確的阻礙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利用權力、職務便利禁止、組織或妨礙有關部門執法;向拐賣者通風報信、向執法機構傳遞虛假的情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