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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是什麼

盜竊罪與挪用資金的區別如下:
1、挪用資金不要求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主要是企業團體等工作人員將企業團體等資金挪作他用,合法用途要求一定的金額及三個月以上,非法或者經營活動的符合金額條件不要求時間即可成立。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只是挪用,如果有非法佔有目的,可能成立侵佔罪。
2、盜竊不要求特殊身份,16週歲以上的普通公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符合一定金額或者入室盜竊扒竊以重大財物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即可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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