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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與盜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87W)
盜竊罪與盜竊行為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刑法第265條擴大了盜竊罪的範圍: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也屬於盜竊罪。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且數額不大、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要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司法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話號碼或者明知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行為,也屬於盜竊罪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