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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比較區別是什麼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9.37K)

一、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比較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比較區別是什麼

(一)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本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本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汙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物件限於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二)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物件客體不同

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刑法第384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1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三)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這裡溫馨提示大家一下,不管出於什麼原因,大家都不要利用自己工作上的權利,來佔有別人的財產來滿足自己的需求。自己按照自己能力的大小來辦事即可,跟錢打交道的工作,是最考驗人的,考驗個人的人品和個人的自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