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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與合法借款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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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與合法借款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與合法借款的區別是什麼

一個構成犯罪一個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借款的話,還了就好。

二、挪用資金罪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其實,挪用資金跟合法借款之間都沒有任何的可比性,作為公司的員工,如果真的遇到急事的話也可以跟公司借款,但無論是公司的高管甚至於是公司的股東,都不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挪用公司的公款,有的時候即便還上了也得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