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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2.35W)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272條規定了挪用資金罪,第384條規定了挪用公款罪。二罪的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人員或者上述機關、單位委派到其他單位的人員,並依照法律從事公務;協助國家政府從股事行政管理活動的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通過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前述人員以外的單位工作人員。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其侵犯的物件是公款和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其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