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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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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有哪些?

在理論實踐中,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是兩個十分類似的罪名,但其實兩者之間有許多的不同點。現在,我們將在下文就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有哪些區別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汙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中第11條所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挪用單位資金罪。

在客觀行為表現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的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後者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可見,前者所侵害客體的範圍,比後者廣。

(3)犯罪的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後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刑罰不同。前者比後者刑罰輕。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有哪些區別所做的法律解答。從上文可知,兩罪的主要區別是犯罪主體、所侵犯客體利益,以及犯罪物件和受到的刑事處罰不同。如果您對認定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還有其他疑問,請您及時聯絡本站,我們將盡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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