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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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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1)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挪用公款罪是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

(1)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及財產所有權;

(2)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資金所有權。

3、犯罪的物件不同

(1)挪用資金罪的犯罪物件,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2)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

4、量刑不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還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如果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上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