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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在法律上是如何解釋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犯罪分子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性,且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其次,如果犯罪分子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能夠被假釋。
最後,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執行刑期的限制。如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等等情況,即使沒有規定刑期,也可以假釋。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的影響。

假釋在法律上是如何解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