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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想象競合犯如何定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08W)

關於想象競合犯如何定罪

想象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觸犯了很多罪名的這種情況。我國法律雖然沒有對想象競合犯沒有進行明文規定,不過這個概念是被承認的。那麼同時觸犯了較多罪名的情況下,想象競合犯如何定罪呢?讓小編為大家說明一下該如何判定吧。

實質一罪說

想象競合犯又稱想象數罪,該說認為,想象數罪只是形式上構成數個罪名,因其僅有一個犯罪行為與實質數罪性質明顯不同。雖形式上造成數個危害結果,觸犯數個罪名,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但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故其並非真正的數罪,只是想象的數罪,實則為一罪。

實質數罪說

該說認為想象數罪雖是一個犯罪行為,但兼有數個犯罪行為的性質,所以對想象數罪與其他數罪一樣進行數罪併罰。理由在於行為人出於一個或數個罪過,雖然只實施了一個行為,卻造成了數個危害結果,觸犯了數個罪名,就其犯罪構成要件而言,除行為僅有一個以外,其餘的幾個要件都與實質數罪的構成要件相符。而這一危害行為的實施與數個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有因果關係,是數個危害結果發生的共同原因。若將這一危害行為與數個犯罪結果的發生分別聯絡起來,就能分別構成幾個犯罪,所以想象競合犯的一個危害行為,事實上產生了重複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競合犯已滿足數個犯罪構成,其本質是數罪而非一罪。奧地利、瑞士等國刑法均有這類規定,其中《瑞士刑法典》第68條規定“行為或數行為觸犯數自由刑之罪者,從一罪處斷,並適當加重刑期。”

折衷說

認為想象競合犯的本質就在於,它既不是實質的一罪,也不是實質的數罪;或者認為想象競合犯的本質是不完整的數罪,或稱“特別的數罪”。認為想象競合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屬於數罪,但是隻有一個行為,處理上應與一般數罪有所區別。

法條競合說

此說基於“行為之數須與犯罪之數一致”的觀點,認為一個行為不可能構成數個犯罪,故認為想象競合犯只能是數罪名的競合,即法條競合。李斯特說:“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時,非數罪競合,而為數個刑罰法之競合即法規競合,而非犯罪競合。”

上述觀點中,“特別數罪”的提法較為可取,即所謂折衷說。這是因為,一方面,想象競合犯雖然是出於一個犯意,實施了一個行為,卻觸犯數個罪名,且這些罪名中任何一個都不能全面評價該行為,故明顯區別於一罪,應為數罪的一種形態;另一方面,想象競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由於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也就是說數個犯罪構成共用部分要件,與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數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據對一行為不得進行重複評價的原則,想象競合犯只是“想象”的數罪,是數罪的理論形態之一,是處斷的一罪。

而其他幾說都有失偏頗。實質一罪說指出了想象競合犯與數罪的區別,但其缺憾也很明顯,想象競合犯所侵犯的客體為複數,其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實質一罪為大,故無論其行為之主觀意圖為何均強制適用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以示區別。且想象競合犯的判決應在對各個罪分別定罪後綜合評價,再從一重罪處罰,雖然對其他罪並未實質加以處罰,但卻並非對定罪沒有影響,均應在判決中予以體現;再次,想象競合犯中,各罪名所代表的犯罪構成均無法單獨、全面評價該行為,即一行為形式上滿足數個犯罪構成,這是其與實質一罪的根本區別。

實質數罪說指出了想象競合犯與一罪的區別,肯定了其形式上數罪的特徵,但卻將想象競合犯與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實質數罪相混淆,認為應當並罰而陷入誤區。一行為一罰,在想象競合犯中,行為人之實施了一個行為,自然應當只受一項刑罰。雖想象競合犯觸犯多個罪名,但各罪構成共用行為要件及其他某些要件,即實際上只有一行為,因而如對其進行數罪併罰,顯然是對一行為重複評價,違反一罪一罰的處罰原則,是對犯罪人人權的剝奪;且想象競合犯中犯罪人的行為較之數罪中行為人之行為,其犯罪意志不如數罪行為人堅決,犯罪行為為單數,從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上來講相對都較小,故應與實質數罪相區別。

法條競合說看到了兩種競合犯罪形態的表現的相似之處,卻將兩種根本不同的犯罪形態混為一談。法條競合犯作為罪數形態來講應歸入單純一罪的範疇,之所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是由於刑法條文規定的錯綜複雜,條文之間具有包容或交叉關係所致,且其中必有一個條文能夠完整表述其構成要件,因而法條競合犯不過是單純一罪的一種特殊形態。

從上面的說法可以知道,雖然想象競合犯在刑法理論中是被承認的,但是在定罪時還是較難判定,有很多的界定說法。不過歸結一下也是依照情況進行判定,數罪合併還是逐罪累加。關於想象競合犯如何定罪這個問題,在國家法律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會有更加明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