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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人員在假釋過程中犯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法實行數罪併罰。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假釋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第八條 關於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問題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是指實施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其中包括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實施犯罪行為,原裁定假釋的人民法院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假釋,如果所犯新罪免除處罰的,收監執行自假釋之日起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如果所犯新罪須判處刑罰的,由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新罪時,將原宣告的假釋撤銷,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假釋人員在假釋過程中犯交通肇事罪如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