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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上是什麼樣的?

工傷認定 閱讀(1.46W)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上是什麼樣的?

對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一些事故的話,一些情況下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對於這個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的問題,國家是給出了一定的規定,以及法律適用上的規定,那麼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的法律解釋與適用上是什麼樣的?

關於“上下班途中”,在司法實踐中,可謂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屢屢對此問題作出批覆答覆,以明確其適用。但從總體上看,效果並不理想。 “上下班途中”雖然規定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但不屬於我們所說的“專業術語”,而是日常用語而已。這一特徵要求我們必須以普通人的觀念對待它。從“上下班途中”用語來看,是指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可以參照是否以上下班為目的、上下班路途的方向、距離的遠近及時間因素等綜合判斷。它包括以下四方面。

空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空間指的是,居住地與工作地之間的合理路徑。所謂合理路徑,一般是兩地的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但是在職工沒有走最直接、最通達的路線上下班受到傷害時,還應當充分考慮職工繞道的理由。一般來說,理由正當繞道也應視為合理路線。若繞道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回家或者日常生活沒有必然聯絡的話,則該過程就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對勞動者繞道的正當理由原則上由職工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有異議的,由用人單位對理由不正當承擔舉證責任。對“上下班途中”的空間理解,要注意居住地或工作地在不同的情境下,有不同的情形。雖然2002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解釋為“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路途”。

時間因素

“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指的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等空間因素確定後,從居住地到工作地或者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合理時間。所謂合理時間,除了考慮兩地的距離外,還應當充分考慮道路的暢通情況、代步工具的種類和效能、氣候變化情況等因素,以足以保證勞動者能夠順利到達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目前,由於企業普遍不提供住宿條件,而工人又經常加班加點,有些實行計件工資、管理不是十分嚴格的單位還可能存在工人“私自”加班的情況,甚至職工存在遲到早退的現象,這些致使《工傷保險條例》所指“上下班途中”的認定非常困難。

目的因素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人社廳函[2011]339號《關於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認為,新《工傷保險條例》14條第6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筆者認為,理解“上下班途中”的規定,除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上下班路途外,還必須以“上下班”為目的。因為以上下班為目的是上下班途中的實質內容,而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上下班路途是上下班途中的時空表現形式。因此,有些職工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須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內和合理路線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途中,亦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合理因素

如上所說,“上下班途中” 一般應結合上下班行程路徑、時間和目的三個方面綜合進行分析,但是對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必須符合“合理性”。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不合理,如從單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時間過長,或者選擇了南轅北轍的路線等,則可能否定其上下班行為;如果上下班時間、以及目的地趨於合理,則可以支援其上下班行為。因此,對“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礎。但是,該合理性不能作過於擴張的解釋,也不宜作過於狹窄的理解,對於上下班路線、時間以及目的合理性的把握應當有一個度。

在我國的法律上是做了相應的解釋的,一般來說在對上下班途中的事故是否被認定為工傷的認定過程當中,需要結合多種因素進行考慮,比如說需要考慮到相關的空間因素、時間上面的因素、勞動者的主觀目的因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