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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如何申請 | 假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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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如何申請,假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犯罪分子如果在服刑期間認真悔過,表現良好,在滿足了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申請假釋的,那你知道如果要申請假釋,應該如何申請嗎,它的相關規定有哪些?這些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為你答疑解惑。

一、假釋如何申請

中隊(分監區)摸底--服刑人員本人書面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經全體警察討論確定名單--在服刑人員中公示--提請書面建議--監區初審--公示--徵求當地公安機關/社群矯正機關/檢察院的意見--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委員會(包括紀委、檢察院)評審,全體人員簽名--公示--監獄長辦公會決定,由監獄長或主管副監獄在評審表上簽字,通報檢察院--呈報法院--法院來獄召開聽證會--開庭裁定--召開減刑大會,公開宣佈減刑、假釋裁定。

二、關於申請假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收到對罪犯擬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後,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需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規範;

(二)認定罪犯是否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

(三)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四)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減刑、假釋的條件。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十一條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核結果。

第十二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式後,應當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十三條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稽核。

第十四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二)終審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影印件; (三)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稽核表》。

第十五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者派駐檢察室。

第三章 監獄管理局稽核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式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後,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等有關部門進行稽核。稽核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交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監獄管理局主管副局長主持完成稽核後,應當將稽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對重大案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問題,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對違反法律規定和本規定提請減刑、假釋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司法部直屬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式,按照本規定辦理;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報送司法部監獄管理局稽核。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司法部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申請假釋也是一件比較麻煩的事情,並不是犯罪分子申請了就可以被假釋的,後期還有很多的程式,還有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稽核,看是否符合假釋的條件。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