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有期徒刑五年緩刑二年釋義是什麼

在我國法律定義上,判刑五年緩刑兩年,一般指的是犯罪人在兩年內如果不再有犯罪的情況,所判刑五年的刑事處罰可以不再執行
同時參考刑法關於犯罪人在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原判的刑罰就可以不再執行,有關部門會以公開的形式予以通知及宣告。
此外,根據刑法關於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的決定,犯罪人被宣告執行緩刑的,在緩刑考察期限內沒有犯新的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法院應該撤銷緩刑,對於新犯的罪行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的,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犯罪人被宣告緩刑執行的,在緩刑考察時間內,如果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情況,應當撤銷緩刑,並且要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有期徒刑五年緩刑二年釋義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