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起刑點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投放危險物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質屬性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危險屬性的物質、投放危險物質罪所投放的必須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
3、故意的內容不同。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以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為故意內容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為故意內容的。
三、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是指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中,危險物質一般是指帶有爆炸性或者放射性、毒害性等的物質,但要注意,這裡要求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若行為人投放的是真實的危險物質,那麼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這屬於兩種不同的犯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對社會公共秩序的擾亂,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是侵犯的公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