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盜竊信用卡能構成盜竊罪嗎

是屬於的,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

盜竊信用卡能構成盜竊罪嗎

(1)應定盜竊罪。理由主要有:信用卡是一種支付憑證,盜竊信用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佔有了他人的財物,雖然盜竊信用卡以後,行為人還要通過使用行為才能達到真正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使用信用卡過程,是將信用卡不確定價值轉化為具體財物的過程,實質上是盜竊犯罪的繼續,因此應以盜竊罪論處。該種觀點和有關司法解釋與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為構成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但在具體處理上,有的認為應按盜竊罪處理,有的認為應定詐騙罪。

(3)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盜竊有效卡使用的,定盜竊罪;盜竊無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詐騙罪。還有一種具體分析的觀點,認為若在特約商戶或者在銀行使用盜竊來的信用卡支取現金或者進行消費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若在沒有靈性的ATM(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盜竊來的信用卡,定盜竊罪。

(4)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行為只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不構成盜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