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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未遂能否構成盜竊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3.12W)

多次盜竊未遂能否構成盜竊罪

盜竊在社會中頻繁發生,人人深惡痛疾,這些盜竊犯大多數都是慣犯和實施了多次盜竊,那麼多次盜竊未遂是否構成盜竊罪?本站小編針對這個問題在下文為大家解答一下。

一、多次盜竊未遂是否構成盜竊罪

1、多次入戶盜竊、扒竊的,無論多次盜竊未遂還是既遂,都構成盜竊罪,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2、不是多次入戶盜竊、扒竊的,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多次盜竊目標的或珍貴文物為多次盜竊目標的的,即使未遂,依然構成盜竊罪,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以盜竊罪定罪量刑。

3、不是多次入戶盜竊、扒竊,只是普通的盜竊,多次盜竊未遂的,公安機關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從重處罰。

二、“多次盜竊”的認定

1.必須是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在刑法理論上,多次實施盜竊行為屬連續犯,應以盜竊罪一罪累計其犯罪數額,若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多次盜竊”也屬於連續犯,在盜竊數額認定方面當然一致,但並不以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為唯一定罪標準。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了三次以上的盜竊行為,雖然盜竊數額未達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也應當作盜竊罪處理。因為立法者將“多次盜竊”入罪,正是出於打擊“多次盜竊”行為人盜竊習性這一人身危險性的需要。因此,如果行為人在兩年內實施的盜竊行為未達三次,應從司法上認定其還沒有形成盜竊習性,其人身危險性還不足以刑罰予以打擊。但是如果其累計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多次盜竊”構罪不需要達到數額較大的定罪標準。盜竊罪作為結果犯,以數額較大為認定其是否成立犯罪的標準。在刑法的立法沿革中,一直是將數額較大作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也稱盜竊罪為數額犯。但是實踐中存在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數額雖然是情節認定的一個因素,但數額並不等同於情節。情節除包括數額以外,還包括犯罪的主觀動機、客觀表現及其後果、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等其他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因素。由於情節犯的情節屬於定罪情節,情節的具備即表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達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因而以行為次數作為定罪依據的“多次盜竊”標準與數額較大同屬盜竊罪的構罪標準,兩者是並列的選擇關係,具有等價性,並無位階差別。數額是否較大並不影響“多次盜竊”是否成立盜竊罪,而只是“多次盜竊”的酌定量刑標準。

3.正確認定“次”。對於行為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三個盜竊行為,認定其構成“多次盜竊”。應當以時間是否相同或者連續、空間是否相對同一、物件是否同一這三個充分必要條件作為判斷標準,對於在相同的時空範圍內,針對同一物件實施的一次盜竊,就是一次盜竊行為;在同一連續的時間,三次進入同一樓道的三戶住戶家中進行盜竊,儘管行為人是基於同一的犯意,但由於是針對不同的居民家中實施的,在空間上和物件上並非同一,應認定為三次盜竊,而不是一次盜竊;同理,對同一停車棚等公共場所連續盜竊三輛自行車的,也應當認定為三次盜竊。

多次盜竊中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以盜竊數額較大財物的目的,而且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所以,大家還有其他問題小編建議大家登入本站平臺諮詢專業律師,這是非常有幫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