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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但數額很小構成盜竊罪嗎?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1.79W)

多次盜竊但數額很小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罪是指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在認定盜竊罪的時候,必須瞭解清楚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和盜竊金額是否達到盜竊罪的金額,以及與其他罪的區別。那麼多次盜竊但數額很小構成盜竊罪嗎?本站小編在下文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多次盜竊但數額很小構成盜竊罪嗎?

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多次盜竊不是以金額的多少來定罪的,而是以兩年內是否盜竊三次以上,達到三次以上就構成了盜竊罪,盜竊的數額隻影響量刑。

所以,多次盜竊雖然數額很小依然構成盜竊罪。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⑴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祕密性,其原意也是祕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祕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中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為“盜竊公私財物”,並沒有說是“祕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3.17)卻將“盜竊”解釋為“祕密竊取”,於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祕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祕密竊取。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多次盜竊已構成盜竊罪,盜竊的數額的多少並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隻影響盜竊罪的量刑。所以,在處理盜竊罪的時候一定要清楚的瞭解具體的情況再做判斷,當然還需要充足的證據。如還有問題,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