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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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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當事人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怎麼認定

根據刑法第310條第2款的規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這裡涉及窩藏、包庇罪與其所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間的界限。窩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後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窩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種妨害司法活動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謀而在他人犯罪後又予以窩藏或者包庇的,則構成共同犯罪。這裡的事前通謀,根據1986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窩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何理解的請示答覆》的規定,是指窩藏、包庇犯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動之前,就謀劃或合謀,答應犯罪分子作案後給以窩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事後予以窩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員要去實施犯罪,未去報案,犯罪發生後又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應以共同犯罪論處,而單獨構成窩藏、包庇罪。因此,通謀與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謀具有謀劃或合謀的內容,唯有如此,才構成共同犯罪。

二、窩藏包庇罪能判幾年刑

本罪的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進行刑事追訴和刑事執行的正常活動。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年滿16週歲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物件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逍遙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窩藏包庇罪一般與共同犯罪的聯絡比較緊密,雖說有關的案件不是自己共同參與的但是隻要自己在後續的逃跑環節上提供幫助理論上處罰的後果是較為嚴重的,自己需要做好在罪行認定上準備,這樣問題的處理就會利於自己,所以自己需要注意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