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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陳述筆錄呢

筆錄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公安、司法人員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對訴訟活動情況和案件的事實,以文字或視聽記錄的方式予以記載或反映。
筆錄的內容包括:
(1)詢問簡況。記載詢問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如詢問時另有在場人,也應作出記載。
(2)詢問內容。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證言。
(3)核對筆錄記載。詢問結束後,被詢問人應將記錄人的筆錄過目,如有出入應允許更正,確認無誤後,被詢問人在筆錄上寫上“以上記錄已經我看過(或已向我宣讀),沒有出入”字樣。
(4)有關人員依次簽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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