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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陳述的效力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36W)

一、被害人陳述的效力是什麼?

被害人陳述的效力是什麼?

被害人陳述的效力是有限的,應當結合實際調查情況來判定。

1、被害人陳述是刑事訴訟法上的一種獨立證據種類

被害人陳述對揭露犯罪、查獲犯罪人、認定案情有重要作用,是司法機關查明和認定案情的一種重要證據。這是因為被害人一般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經過、體貌特徵和自己的受害時間、地點、經過等具體的案件事實有比較清楚的瞭解,因此被害人具有特殊的訴訟地位,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被害人陳述確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種類。

2、被害人陳述的證據效力是有限的

被害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其證據效力是有限的。被害人陳述如果有其他證據相印證,查證屬實,則可以作為定案的重要證據,如果不能和其他證據相印證,就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

這是因為被害人受到犯罪行為的侵害,是案件的直接受害者,被害人有可能出於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憎恨、出於某種不良動機或其他種種原因,在向司法機關供述時,誇大其辭,避輕就重,甚至故意捏造事實,謊報案情,也可能因突然遭受犯罪行為的侵害,精神高度緊張、激動,而發生認識上、記憶上的錯誤。所以對被害人陳述不能不信,也不能輕信,要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它的真偽。

二、被害人陳述的蒐集方式

由公安司法人員或者律師詢問被害人取得。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地非法收集。詢問被害人的地點只應該是被害人的單位、住所、公安司法機關的辦公地點。

在我國,被害人既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又是被害人陳述這類法定證據的提供主體。但並不是被害人所作的一切敘述都是被害人陳述。我國被害人陳述的證據屬性,使它被害人影響陳述存在根本區別。而被害人作為犯罪行為直接受害者的身份,又使被害人陳述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以及證人證言存在程度不同的共性與個性。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被害人陳述的效力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存在誣告或者編造有關證據的,那麼還需要追究被害人的有關法律責任,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