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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的過程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52W)

行政處罰是指一項給予違反了法定職權或程式的懲罰性行政行為,而受到行政處罰的物件可以是公民、法人等等,因此行政處罰是帶有警告性質的一種行為。如果針對行政處罰有異議是否可以上訴呢?應該如何申請呢?下面我們共同瞭解一下有關交警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的流程。

交警行政處罰陳述申辯的過程是什麼

一、對交警處罰不服可進行申辯

1、《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2、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4、《交通違章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民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交通違章者對處罰決定有異議怎麼辦

1、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主管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2、提起行政訴訟。

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予答覆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值得強調的是:當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對交警處罰不服可進行申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除此之外,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無論是對交警行政處罰陳述申辯還是其他型別的行政處罰的申辯都應該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並寫明申請人的基本資訊、陳述事實和申辯理由,表明對處罰結果的哪一條有異議。值得注意的是在複議機關受理申請時當事人不可再向人民法院在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