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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陳述詞胰腺癌的陳述詞應該怎麼寫?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1.3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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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陳述詞胰腺癌的陳述詞應該怎麼寫?

醫療過錯糾紛案件中,一份條理清晰,邏輯關係緊密的醫療過錯陳述詞,對案件的走向,可以說有著巨大的影響。醫療過錯陳述詞的書寫方式與一般的陳述詞書寫格式大體一致,但又有著顯著的區別。醫療過錯陳述詞胰腺癌方面的陳述詞應該怎麼寫?以下就是陳述詞的範圍,可參照此文就行改寫。

醫療過錯陳述詞

尊敬的各位專家:

你們好!

代理人認為患者***未能及時得到相應的診冶,是由於院方未盡到相應的診療義務,存在明顯延誤救治,導致患者***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就死亡,與院方的延誤診治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理由如下:

第一、院方在2012年11月及12月對患者***的醫療行為明視訊記憶體在過錯,是導致患者***快速死亡的直接原因。

代理人認為,本案中院方存在漏診。漏診是誤診行為的一種,指醫方本應當確診患者的病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發現病情並予以治療,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時機的行為。本案中,患者***到新餘市中醫院治療,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對患者的病情沒有較為全面的認識,第一次到院方治療的時間為2012年3月12日,當時院方未查出患者是胃癌,患者也不能太責備院方,但是在2012年11月份,患者仍然是找的同一位醫師即消化科副主任醫師敖小勇,其在聽取了患者***的醫病陳述後,未開具任何的檢查單,就直接開具了一些治療胃炎的常見藥用,(可以服用半個月)。在半個月的藥物服用完畢後,患者病情沒有任何的好轉,2012年12月12日是患者及其家屬自己覺得有必要做一下胃鏡檢查,然後自己去找了個醫生,開個了單子做了下檢查,當時看到結果是胃粘膜腫脹待查,故患者又自己去問了一下醫生,做了病理及潛血等檢查。2012年12月17日患者拿到了新餘市中醫院的病理報告,顯示:“慢性胃炎伴輕度不典型增生,局灶散在的少許腺體,較雜亂,細胞有異型,注意複查。”拿到以上報告,患者立即找到了一直為患者***治療的副主任醫師敖小勇,因為看到病理單子上寫的“細胞有異型,注意複查”,故患者本人很擔心,就詢問是否是胃癌,敖主任在查看了所有報告結果和詢問患者***的病情後,告知患者本人及家屬:“問題不大”,然後又開了一個月的藥讓患者回家,讓吃完看看效果。後在藥品基本吃這完的情況下,患者的病情完全沒有好轉,人也消瘦了很多,同時患者本人也感覺好像藥不對症,才換了一家醫院,即在藥品吃完的2013年1月15日,患者到新餘市人民醫院門診看病,當時人民醫院的醫生在看到2012年12月12日及14日中醫院的檢查報告單時,就第一時間告知患者,明顯是胃癌,要患者第一時間手術,並告知患者去上級醫院手術。

代理人認為:

1、在2012年11月份,作為三甲醫院的副主任醫師,患者反覆胃痛,為能夠查實患者的病時其應當及時開出檢查單子,而其未能及時要求患者做檢查,就存過錯。

2、在12月17日患者自身去做了多項相關檢查後,一個關鍵點在於當時的病理報告已經顯示:“慢性胃炎伴輕度不典型增生,局灶散在的少許腺體,較雜亂,細胞有異型,注意複查。”連患者本人都懷疑是否是胃癌的情況下,作為副主任醫師,盡然疏忽大意未能發現病情並予以治療(所開出的藥物並沒有任何一個是用於胃癌治療的),最終導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療時機。而新餘市醫學會所作出的醫療事故鑑定書卻有意忽略病理檢查報告,既然作出依據當時的檢查不能確診胃癌的分析意見,如果不能確診,那麼人民醫院的醫生又是如何依據新餘市中醫院的報告就診斷為胃癌的,然後進行的相應的診斷和治療,並第一時間通知患者及其家屬要手術。

3、依據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三十七條 醫方對急、重、危患者拒絕診治或不按規定及時採取診療措施而貽誤救治時間,或具有其他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醫療行為的,應認定為有過錯。

結合本案,患者的病情屬於急、重、危這是毋庸置疑的,而醫方應當及時診斷患者的疾病,而因疏忽大意未能發現病情並予以治療,即屬於不按規定及時採取診療措施而貽誤救治時間,醫方的行為明顯是違反診療護理規範的醫療行為,更是觸犯的法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依法認定醫療行為存在過錯,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醫方未盡到告知義務,同樣也應當認定其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一條: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醫方應當及時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其諮詢.在患者自己都懷疑是胃癌的情況下,醫方還是告知患者其問題不大,仍然開出了長達一個月的非治療胃癌的藥品,因為基於對醫方的信任,直接導致患者未能及時得到應得的治療.故醫方未盡到告知義務,致使患者尚失了最佳治療時間.

第三、未盡到與其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本案,醫方為三級甲等的醫院,即我國現行最高等級醫療機構,並非是村裡的小醫院。接診患者的也不是什麼剛畢業的臨床醫師,而是有著豐富臨床經驗的副主任醫師。患者一直也都是在高度信任醫方副主任醫師敖志勇的情況下,堅持長期找同一名醫師看病。因為代理人患者相信三甲醫院,相信找一位三甲醫院的主任看病是可以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的。但事實卻是,醫方沒有盡到作為三甲醫院醫生應當盡的責任,在其他同等級的醫院醫師依據同樣的檢查報告單,一眼就看出的胃癌的情況下,醫方卻未能及時診斷,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醫方存在過錯。

第四、退一步講,患者***的死亡即便是其胃癌晚期的自然發展,但醫方在治療中存在醫療過錯,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其過錯行為致使患者***失去延長一定生存期的機會,給家屬精神上帶來嚴重痛苦和創傷。

最後代理人再次提醒專家,代理人不從3月開始算,即使代理人從11月初開始計算,到12月17日,再到2013年1月15日到人民醫院才確診,有兩個多月的時間,對於一個癌症患者,在如此保貴的兩個多月,大家都知道患者的病情是越早手術越好,如果能夠及時手術,可能就還沒有轉移到身體其他部位,也許可以多活幾個月、半年或一年。即便患者最終結果是會因患病而死亡,但其可以多一天也是其的權利,因為醫方的未能及時確診,延誤其治療,剝奪了患者***的生存期,更給患者的家屬造成嚴重痛苦和創傷。

綜上所述,醫方對患者***未按規定及時採取診療措施而貽誤救治時間,與患者在短短几個月內死亡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應認定為有過錯,院方應當為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請各位專家做出客觀、公正的鑑定。

陳訴人:xxx

年 月 日

首先陳述事實,接著指出醫院過錯診治導致患者未及時得到救治的結果,最後提出由醫院承擔過錯診治的責任,可以說是條理清晰,有理有據。因為陳述詞的書寫有著其專業性,所以大家在書寫的時候最好可以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給出專業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