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解答>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侵佔罪和職務侵佔罪區別有什麼

侵佔罪和職務侵佔罪區別有什麼
律師解析:二者的區別包括:
1、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為特殊主體;
而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為己有;
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為己有,拒不交還。
3、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
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為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4、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
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