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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職務犯罪辯護 閱讀(1.68W)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是什麼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兩罪的共同特點都是客觀行為上表現為“挪用”,但在其他方面仍有很多不同。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則是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為;
3.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5.犯罪物件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物件是公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