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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罪區別有幾種

職務侵佔辯護 閱讀(3.19W)

一、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罪區別有幾種

挪用公款和挪用資金罪區別有幾種

1、犯罪主體不同。

前者是特殊主體,即只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後者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一定管理性職務的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2、犯罪客體不同。

前者即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權。可見,後者所侵害客體的範圍,比前者廣。

3、犯罪的物件不同。

前者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後者的犯罪物件,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4、刑罰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典第272條的規定,犯挪用資金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前者比後者的刑罰更重。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1、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著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挪用公款罪作為貪汙賄賂行為中的常見罪名,經常為大家所提及。它的認定涉及到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內容的確定,給具體罪名的判決增加了不小難度。尤其是不好區分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從司法實務出發,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是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兩罪都侵犯了財產的所有權;都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產挪歸個人使用;都區分了三種不同的形式;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目的也都是暫時佔用等。